第一条 为确保“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资助金安全高效,根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金
1.由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提供300万元项目资助金(由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捐赠),一次性划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泛海扬帆行动”专户。
2.本次活动的项目直接资助金为295万,其余5万将用于中期评审后的项目奖励或追加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经过“泛海扬帆行动”专家组会审通过并向社会公示确认的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103个。
第四条 资助金标准
资助金额为2-5万/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由“泛海扬帆行动”专家组确定。具体参见《泛海扬帆行动最终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五条 资助金使用
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资助金拨付
1.申请人通过项目审查后,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将项目资助金分两次划入申请人创业所在区县就业局“泛海扬帆行动”专户。第一次为资助仪式前后一周,第二次为中期评审之后。
2.申请人使用资助金实行分期报账制度。申请人可向创业所在区县就业局申请按照资助金与投资额相同比例的报账制方式予以拨付资助金,即创业者发生了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后,持相关凭据到所在区县就业局办理报账手续。所在区县就业局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拨付到创业者账户,报账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资助金总额为限。
1)项目立项阶段,申请人即可向区县就业局申请拨付首期资助金,首期拨付资助总额的50%,没有实际发生额的可以采取补报账形式进行预申请;
2)中期评审合格后,申请人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申请,拨付剩余50%资助金。第二期的资助金拨付应在首期资助金通过审核并予以报账后再予以拨付。
第七条 资助金监管
1.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在区县就业局应建立包括社会督导员在内的项目督导小组,加强对该项目资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追踪问效,提高资助金使用效益。专家服务团将对创业项目资助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未按《创业计划书》进度实施或终止的创业项目,予以督导整改或停止资助;停止资助项目的结余资金可注入其他经审查优秀的项目。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