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办公室是人事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工作和发展的需要,秘书处提出基金会各部室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人员编制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六条 招聘程序
发布招聘信息;
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应聘者通过面试(初试、复试)后,须到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 入职条件及手续
新员工入职须提交本人相关资料,包括《员工登记表》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
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部门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帮助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标,达到考核标准。指导人参与其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第八条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
(1)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
(1)没有工作经历的,聘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2)有工作经历的,根据情况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情况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受聘者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解除
(1)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交基金会办公室,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基金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员工屡次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受聘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受聘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九条 员工试用
员工转正日期半个月前,须提交员工转正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写出评语,并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辞退”等;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试用关系。
第四章 迁调
第十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
第十二条 办公室正式通知调动人员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安排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晋升
第十三条 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可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四条 晋升原则
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晋升标准
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六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章 交卸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卸手续。
第七章 离(停)职
第十八条 本单位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十九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八章 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新形势和基金会建设学习型社会组织的需要,应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加强和规范学习培训工作,打造一支学习型的职业公益队伍。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工作研讨、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个人结合工作实际、自身需求,制定个人的学习成长计划,各部室制定部门工作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加适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学习培训,并负责督促检查、总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