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资产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针对各类资产制订资产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保管。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八条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至办公室汇总,报秘书处领导研究确定后,按照《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规定》购置。

第十条实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取得后,由财务部负责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分类编号并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固定资产分配给谁使用,使用者负责保管。

(二)固定资产采取直线折旧法,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并按以下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20年;

2、车辆—10年;

3、办公家具等—5年;

4、电子设备—3年。

(四)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且使用价值较低应及时报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基金会2023年第1次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