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年报、基金会出版资料(如通讯)、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合作媒体等。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重大新闻依照有关制度对外发布。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信息公开的管理、检查、预警及监督工作。宣传部定期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公开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各部室负责人依本办法提交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组成、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九)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并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及制度生效时间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由具体负责该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公开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宣传部审核后,报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经过审批的信息,由宣传部发布至信息公开平台。已传的信息发生变化或已过期,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及时修改或删除。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