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基金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安全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基金会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基金会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基金会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和部门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及部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承担用印后果。用印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

1.基金会公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办公室应对盖章申请人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办公室对基金会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办理登记手续,财务部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财务部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基金会内部以及工作联系使用。

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基金会办公室对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基金会需要确定基金会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基金会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核准后,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办公室应对基金会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基金会印章档案。

第六条 印章的停用:当基金会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基金会各部室应设立使用登记台账,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己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十条 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洁晰。


第四章 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基金会各部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基金会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部室和个人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