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章程》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特建立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报告内容

第一条 基金会下列事项,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重大公益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支出超过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投资计划、年度理财方案与总结(超过净资产的5%或50万元以上);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修、制订基金会管理制度;

(六)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上述事项,秘书长必须先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

(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牵头主办的重大会议、重大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校(院)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五)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包括:

(一)章程的修改;

(二)召开换届会议,调整理事、监事、负责人;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基金会注销登记。

以上事项,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征得其同意,并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或预算外的重大公益活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是:由相关负责部门直接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报告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报告。

第十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在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请示、报告程序和手续,保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要按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建立责任制,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建立专门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