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利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本基金会自有资金、公开募捐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资金。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所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设立专项基金。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接受本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基金会对设立专项基金本着总量控制、与机构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设立专项基金管理规则;
(四)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捐赠人(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责任部门审核,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本基金会应与申请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价值流通货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募捐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调整起设额度。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建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基金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合规、尊重公序良俗。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xx基金”。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本基金会同意,不得以本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协商派员组成。管委会需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具体商定。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需要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提名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报本基金会审定;
(五)向本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本基金会存档。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下设置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专项基金对外业务一律使用本基金会印章,盖章程序按本基金会印章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基金对外宣传管理办法,明确对外宣传原则、发布流程,制定信息反馈、质询回复和应急公关预案等,并经本基金会确认后实施。
第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本基金会和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严格遵照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披露制度,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基金会提交申请报告(管委会主任签字)、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本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管委会办公室需监督或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决算、验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基金会审批。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本基金会向管委会送交收支情况表;年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送交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文字报告及收支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和“零风险”的原则。遵照《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按本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制定专项基金评估标准,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运行规范的专项基金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效果不好的专项基金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因决策或项目执行失误,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或是本基金会的声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专项基金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机构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取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已完成使命或捐赠人(或发起人)申请终止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需终止的,本基金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基金管委会或项目执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专项基金予以撤销:
(一)违背本基金会宗旨、超出专项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和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不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签的;
(四)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本基金会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基金会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